篇名
合併分割,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1/2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合併分割之情形。
案例:
A、B為兩筆相鄰之土地,A地為甲、乙與丙三人分別共有,B地為甲、乙、丙與丁分別共有,今甲想要把A、B兩筆地進行分割,讓自己能夠單獨所有一筆面積較大之土地,請問有何方式?
依照下列方式採合併分割:
一、協議合併分割
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二三號判決要旨略以:「共有人共有數共有物,不論各共有物共有人是否全部相同,如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協議合併分割,依協議分割之法意觀之,亦非法所不許。」因此,可經甲、乙、丙與丁全體同意進行分割協議合併分割。
二、多數決訴請裁判合併分割
如無法全體協議,則按民法§824第5項:「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同條第6項:「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因此,可經甲取得乙、丙同意,以應有部分過半,訴請法院進行合併分割。
又土地登記規則§106:數宗共有土地併同辦理共有物分割者,不以同一地段、同一登記機關為限。
關鍵詞
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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