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死亡前二年贈與給配偶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5/09
內文
假設甲夫原本財產4,000萬,僅有唯一繼承人妻乙(原有財產1,000萬),試問如果於死亡前先贈與2,000萬給妻乙,降低遺產額度,會否比較節稅?
首先,先複習相關法條:
(1)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遺贈15)
(2)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贈17-1)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民1030-1)
(一)於死亡前二年先贈與2,000萬給妻乙
- 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
- 贈與稅: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20)
- 遺產稅:
- 遺產總額
死亡前二年贈與的2,000萬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加上甲死亡時遺留的2,000萬,故遺產總額為4,000萬。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扣除額
乙於甲死亡時,財產共1,000萬+2,000萬=3,000萬,但依規定2,000萬屬無償取得財產,故不得列入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故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金額=(甲剩餘財產2,000萬-乙剩餘財產1,000萬)÷2=500萬 - 遺產稅額
遺產稅=遺產總額4,000萬-扣除額(妻493萬、喪葬費123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扣除額500萬)-免除額(1333萬)後,乘上10%稅率=155.1萬元
- 遺產總額
(二)於死亡前二年以上先贈與2,000萬給妻乙
- 土地增值稅: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
- 贈與稅: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20)
- 遺產稅:
- 遺產總額
前二年以上之贈與不需計入遺產總額,故甲死亡時遺產總額為2,000萬。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扣除額
乙於甲死亡時,財產共1,000萬+2,000萬=3,000萬,但依規定2,000萬屬無償取得財產,故不得列入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金額。故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金額=(甲剩餘財產2,000萬-乙剩餘財產1,000萬)÷2=500萬 - 遺產稅額
遺產稅=遺產總額2,000萬-扣除額(妻493萬、喪葬費123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扣除額500萬)-免除額(1333萬)後,乘上10%稅率=0元
- 遺產總額
(三)死亡前無贈與,全部留為遺產
- 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
- 贈與稅: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
- 遺產稅:
- 遺產總額
甲死亡時遺產總額為4,000萬。 -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扣除額
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金額=(甲剩餘財產4,000萬-乙剩餘財產1,000萬)÷2=1,500萬 - 遺產稅額
遺產稅=遺產總額4,000萬元-扣除額(妻493萬、喪葬費123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扣除額1,500萬)-免除額(1333萬)後,乘上10%稅率=55.1萬元
- 遺產總額
關鍵詞
遺產、配偶、剩餘財產、繼承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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