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房地合一稅課徵對象:個人、營利事業,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7/11
內文
適用應徵房地合一稅之稅捐主體,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為個人及營利事業。所謂「個人」,依據同法第7條第1項第2句規定,指「自然人」;所謂「營利事業」,依據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1
其中,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稅率尚會依照境內與境外居住區分不同稅率結構,其分辨方式如下:
(一)個人
- 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者雖在境內並無住所,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要件者。
(2)惟稅捐稽徵實務上另依據財政部公布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的標準,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A)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B)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C)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D)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上述以外者。
(二)營利事業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
係以營利事業之設立準據法,也就是倘若依照我國法律而設立之事業,包括依公司法而設立之各種類型的公司、依合作社法而設立之各種型態的合作社,或依照有限合夥法設立之「有限合夥」商業組織,即屬「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上述以外者。
1.柯格鐘,2021,房地合一稅之規避防杜條款─談所得稅法第4條之4的修正,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21期。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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