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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土計畫法考試重點整理: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09/20
內文

【國土計畫法考試重點整理】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105年5月1日施行,主要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為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以求達到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國土法出現後將於六年後正式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之相關管制制度,包含劃定四大功能分區與其下分類、編定使用地及其容許使用(免經申請同意、應經申請同意)、禁止或限制使用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內容規定。(國土法第23條)

其中,當需利用土地但不符合該規定使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時,且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由申請人檢具規定之書圖文件申請使用許可(國土法第24條)。

為免部分考生對於現今「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混淆,故透過此篇專欄予以釐清。兩者之主要差異在於:

一、開發許可

  1. 原因:達一定規模者(社、工、公、遊、學、高、其)。
  2. 變更:分區及使用地。
  3. 民眾參與:無。
  4. 回饋:開發影響費及公共設施分割移轉登記。

二、使用許可

  1. 原因: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目前仍在訂定相關子法,規模與性質之定義尚未明確,值得追蹤注意!)
  2. 變更:使用地。(使用許可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最重要!)
  3. 民眾參與:審議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審議後公開展覽及資訊公開;並賦予公民訴訟之權力。
  4. 回饋:中央=國土保育費、地方=開發影響費+公共設施分割移轉登記。
  5. 審議:國土保育地區或海洋資源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城鄉發展地區或農業發展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以上整理,提供各位同學參考,詳細程序與內容之說明,就在課堂上見真章!

關鍵詞
國土計畫法、國土法開發許可、國土法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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