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不動產契約書,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03/23
內文

不動產契約書有公契與私契之分。茲分述如下:

(一)公契:即公定契約書,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政府製作。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如為雙方合意,即契約書。所稱契約書,指公契。

公契之性質屬於物權契約,作為課徵賦稅及土地登記之用。因此,公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般為課稅價格。

例如:

  1. 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契約書。......」所稱契約書,指公契。
  2.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所稱契約,指公契。

(二)私契:雙方合意所簽訂之契約書。此契約書無既定格式及內容。

私契之性質屬於債權契約,作為請求給付之用。因此,私契所記載之買賣價格一定為實際買賣價格。

例如:

  1. 民法第166條之1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所稱契約,指私契。
  2.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稱契約書,指私契。

總之,不動產買賣簽訂二本契約書,先簽訂私契,再簽訂公契。二本契約書之用途不同,前者在履約契約之用,後者在辦理登記之用。

範題: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私契記載買賣總價1,000萬元,公契記載買賣總價600萬元。雙方於私契約定,甲於簽約先支付600萬元,尾款400萬元於辦竣登記後支付。日後,俟辦竣登記,乙請求給付尾款,甲主張公契明文記載買賣總價600萬元,故甲拒絕給付餘款400萬元,請問甲主張是否有理?

【解答】
甲主張不合理。乙得依據「私契」訴請法院請求給付。

關鍵詞
不動產契約書、公契、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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