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更新單元之意義,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3/0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後將會是高普考、估價師考試重點。因此,今天專欄為各位整理與說明實際在進行更新事業的重要範圍-「更新單元」
首先,請先將非常重要的兩條條文背熟:
-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29條規定審議核准,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變更時,亦同。(都更§22I)
- 未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有第6條第1款至第3款或第6款情形之一者(優先劃定:火、傾路、機、亟須保存維護),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都更§23I)
*更新單元劃定
一、意義
更新單元指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都更§3)。由於主管機關劃定更新地區通常有基本的目標、策略與再發展計畫,其範圍通常在數公頃或數十公頃,一次開發有困難,再加上雖區內大部分建物老舊,惟仍存在一些新建或無更新必要之建物,或有些整合不易,故就可掌握範圍劃為更新單元,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類型
- 更新地區內:
- 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都更§22I)
- 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都更§22I)
- 更新地區外:
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都更§23I)
三、考量因素
更新單元之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都更施§5)
四、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主管機關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依第6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6款之意旨,明訂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之具體認定方式。
關鍵詞
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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