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容積移轉的問題,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5/09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最近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議題又浮上檯面。因此本周專欄,幫各位整理有關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問題:
「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對於既有土地使用管制之影響產生那些影響?」
- 破壞原都市計畫之整體規劃:都市計畫擬定時,係整體考量人口數、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基於都市計畫區於一定期間內之均衡發展與生活環境品質進行合理規劃。然而,捐贈公共設施保留所換取之容積,卻額外增加容積,此非當初規劃所預想,故將破壞都市計畫之整體性。
- 衝擊生活環境品質:移出容積實為取得用地之對價,移出容積量視個案送出接受基地公告現值之比值而定,由於未能妥善考量個案接受基地條件及環境容受力,以致因樓地板面積增加引進更多活動人口,將直接衝擊到當地居民之居住環境品質,並產生受影響居民之公平性問題。
- 公共設施容受力超載:容積移轉改變原有的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區位配置與服務水準規劃之考量,間接造成公共設施區位失衡情形。此外,原都市計畫於規劃過程中,並未考量這些超額容積,因而公共設施服務品質與生活環境只會更為惡化。
- 產生循環效果:當容積移轉增加更多人口至該地區,則將再需依法劃定更多公共設施用地,以因應其公共設施需求,但又再次產生公共設施用地徵收補償問題,亦即容積移轉創造公共設施的持續性需求。
- 發生排擠效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釋出的龐大容積,將使得容積市場供過於求,造成容積市價下降,嚴重排擠文化資產之古蹟保存。
- 跳脫容積總量控管:因公共設施保留地原無容積,係以無中生有方式,賦予其可建築容積,並容許移轉至其他可建築用地,破壞全市性之容積總量控管。
- 保留地地主權益受損問題:現行制度係由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取得送出基地同意後提出申請,並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再移轉予政府,相關買賣移轉皆屬私權關係,在市場交易資訊不透明之情形下,私有保留地地主於資訊及專業知識不足情形下,相對處於弱勢,且現行制度開發商或仲介取得道路用地之成本係以公告現值為參據,惟移入容積則以市價售出,致私有保留地地主並未獲得與其容積移出後利益相應之補償。而現行推動的容積代金制度,即是以容積為公共財之理念,希望解決此價格不對等之問題。
關鍵詞
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