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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民法第759條之法院判決,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6/20
內文

下列二種情形,何時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一、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經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割不成,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法院裁定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申請登記。
二、A地之登記名義人為丁,然戊主張A地為其所有。產權發生糾紛,戊訴請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確定為戊所有,據此辦理登記。

【解答】

(一)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謂法院之判決,僅指法院之形成判決確定而言,不包括給付判決確定、確認判決確定,亦不包括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依仲裁法之仲裁判斷、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等。準此,法院判決分割屬於形成判決,於判決確定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然,調解分割及確認判決則否,須俟登記完畢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二)共有土地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分割,並經法院核定,尚未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須俟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三)法院判決確定為戊所有,此一判決屬於確認判決,而非形成判決,故判決確定尚未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須俟登記完畢,戊始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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