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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登記機關處理程序應進行公告之登記類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2/0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本次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有關辦理土地登記時,其登記機關處理程序應進行公告之登記類型:

※應辦理公告之登記類型:

  1. 土地總登記。(15日)
  2.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5日)
  3.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5日)
  4. 時效取得登記:
    1. 所有權(15日)
    2.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30日)
  5. 書狀補給登記。(30日)
  6. 其他法令規定者。

其相關法源依據如下:

  1. 土地總登記: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15日(土登§72)。包含時效取得所有權者。
  2. 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總登記後,未編號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其登記程序準用土地總登記之程序辦理(土登§77)。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登§72)。
  3.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本節規定者外,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土登§84)。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土登§72)。
  4. 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
    1. 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3.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土登§118)
  5. 書狀補給登記: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土登§155I)
  6. 其他法令規定者:
    1. 土地法:逾(土地總登記)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法§57)。依第57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30日(土法§58)。
    2. 地籍清理條例: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19條至第26條(神明會土地)及第34條至第39條(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3個月。(地清§8)
關鍵詞
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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