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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是否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2/2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是否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

首先,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是否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始得處分,此問題主要在於所謂的「處分」意涵為何?

所謂處分係指基於土地所有權人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行為。公有土地之處分如非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參照司法院第232號解釋,當無土地法第25條之適用。因此,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關鍵詞
公有土地、市地重劃、土地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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