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
之前房地合一2.0前一陣子剛修正,我總複習及線上修法講座有提到,如果土地增值稅有多報時,該如何計算之概念。而後6月30日財政部訂定發布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其計算公式跟我說的算法是相同概念,茲說明如下:
假設甲此次出售房地,市價為1400萬,該筆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150萬,惟考量幫後手(買方)墊高公告土地現值,本次甲實際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是以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契約價200萬進行申報。倘若物價指數150%,原始取得成本為800萬,本次並未提示費用,請問甲應納所得稅額為多少?(原地價為80萬)
首先,依土地稅法第30條訂定契約,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申報移轉現值
1.土地漲價總數額:200-(80×150%)=80萬
2.土地增值稅:80×20%=16萬
因此,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16萬元。
惟房地合一稅規定,稅基(所得額)僅能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三項規定,扣除依土地稅法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當次公告現值
1.土地漲價總數額:150-(80×150%)=30萬
2.土地增值稅:30×20%=6萬
因此,如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話,本次土地增值稅應該只需繳6萬即可。而房地合一稅計算所得額只能扣30萬,而不能扣此次實際報繳的80萬。
換言之,16萬-6萬=10萬,該差額10萬元等於是我此次出售多繳的一筆費用,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一項規定「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也就是超過公告土地現值的漲價所計算的土地增值稅,可列為成本費用。
房地合一稅=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多繳土地增值稅
=1400-800-30-30-10=530萬元
又依據目前最新修正發布(110.6.30)的「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個人除得按前點規定減除費用外,得再減除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 (交易時申報移轉現值-交易時公告土地現值)/ 以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已納土地增值稅
以本題案例計算=[(200-150)/80]×16=10萬元
與前述說明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