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規劃利得與規劃損失,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11/04
內文

(一)規劃利得:都市計畫之規劃實施,將低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高密度土地使用,致土地價格上漲,地主因而受益。受益部分,稱為規劃利得(planning gain)。規劃利得屬於地主之不勞而獲,應收歸公有。如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二)規劃損失:都市計畫之規劃實施,將高密度土地使用變更為低密度土地使用,致土地價格下跌,地主因而受損。受損部分,稱為規劃損失(planning loss)。規劃損失屬於地主之犧牲,應予補償。如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應予適當補償。」

(三)總之,規劃利得應完全歸公,規劃損失應完全補償,以落實財產權保障與公平正義精神。

關鍵詞
規劃利得、規劃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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