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公同共有之遺產得否訴請拍賣,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3/21
內文

甲到處欠錢,身無分文,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惟後來甲的父親死亡後,遺留一筆不動產,由其子甲及乙各繼承1/2,甲為免被拍賣,故意不辦繼承登記在自己名下,試問債權人得否對該遺產進行查封登記與拍賣程序?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遺產在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故甲、乙僅有潛在應有部分,而無明確的應有部分可供執行。

然而,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部分共有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該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但可就該「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即應繼分),依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執行之。債務人公同共有權利之標的為不動產,其拍賣程序,應類推適用不動產之執行程序。惟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如係基於繼承關係而來,則因繼承人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執行標的,故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始得進行拍賣。

因此,債權人得先就甲的應繼分申請查封登記,後等甲乙遺產分割完畢後,就甲所得部分執行拍賣程序,如甲怠於行使遺產分割權利,則可依民法第242條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債權人)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即代位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參考來源: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司法院秘書長100年11月24日秘台廳民二字第1000025754號函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

關鍵詞
遺產、共有人、繼承人、債權人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