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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法第43條及第68條所規定「登記」之內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6/29
內文

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絶對效力。」又,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試分析此二則法條所規定「登記」之內涵有何異同?

【解答】

(一)相同點:

  1. 登記,指登記完畢。所稱登記完畢,指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2. 登記,指經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無誤後,登記於登記簿。物權登記與債權登記、皆包括在內。
  3. 登記,包括測量。測量與登記為一體之兩面。因此,登記除指登記簿外,亦包括地籍圖。
  4. 登記,不包括政府機關為警示或管控目的,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註記登記。

(二)相異點:

  1. 土地法第43條所規定之「登記」,僅指權利(包括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不包括標示登記。換言之,土地面積、土地形狀、編定種類等客觀事實狀態之登記不實,不受登記絶對效力之保護。
  2. 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規定之「登記」,包括標示登記與權利登記。換言之,土地面積、土地形狀、編定種類等客觀事實狀態之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地政機關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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