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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08/01
內文

在地政相關法規如: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3項(登記申請被駁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3條(地籍圖重測更正之異議)、第221條(再鑑界仍有異議)等,都有提到所謂「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其概念為何呢?今日專欄為各位簡要整理與說明。

一、意義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ADR)是對於民眾私權爭執之處理,除法院訴訟以外,如「調處」、「調解」、「仲裁」等解決糾紛之方式

二、分類

(一)調處:依土地法,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設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以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

(二)調解:由公正第三方之調解委員進行糾紛協調,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讓步,尋求當事人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可分為法院的調解,以及非法院的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

(三)仲裁: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依仲裁法規定,由中立的第三方為仲裁人,對紛爭進行裁決並拘束雙方當事人。

三、比較

面向 法院訴訟 ADR
調處 鄉鎮市調解 仲裁
經濟性 最貴 第三 免費 次之
包含裁判費、律師費、鑑定費 依糾紛類型收取不同調處費用,從免收~1萬5千元(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21)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以任何名義收受報酬(鄉調23) 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除工本費600元外,按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依規定標準逐級累加繳納仲裁費(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25)
便利性 限管轄法院辦理 可就近辦理
隱私性 審判程序及裁判書通常多為公開 就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
氣氛/環境 對立衝突
法官較為威嚴
較為和諧
例如: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鄉調22)
主持/審理 法官 公正專業人士(如教授、專家)
時間 可能須經過一、二、三審訴訟程序 調處應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之,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17) 調解期日,應自受理聲請或移付之日起,不得逾十五日。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鄉調15) 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仲裁21)
效力 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土法59)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調27)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37)
關鍵詞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調處、調解、仲裁、訴訟、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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