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信託與委託(任)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3/19
內文

信託與委託雖名稱相似,但有所差異,本周專欄茲整理如下:

面向 信託 委任
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1)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528)
法源依據 信託法 民法
財產移轉
  1. 委託人須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給受託人
  2. 信託標的如為不動產,則需辦理信託登記,將不動產登記於受託人名下,但受託人僅為名義所有權人,而受益人則為實質所有權人
  1. 委任人無須移轉財產權於受任人
  2. 受任人管理之財產仍屬委任人所有,委任關係存續中,委任人未必喪失對其財產之管理處分權限
  3. 受任人管理或處分該財產之效果,直接歸屬委任人
財產處分 以本人名義管理財產 以他人名義管理財產
關係人 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監察人 委任人、受任人
相互關係
  1. 應予公示
  2. 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內部關係
消滅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民§550)
強制執行 原則上不得強制執行 得強制執行
關鍵詞
信託、委託、委任、委託人、委任人、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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