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不課徵、記存及不計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10/30
    
		內文
        
        (一)意義:
- 免徵:免除土地增值稅負擔。如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
- 不課徵:尚未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俟下次移轉時一併結算並徵收。如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2)。
- 記存: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記在帳上,俟下次移轉時一併徵收。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範圍內,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一併繳納(都更§60)。
- 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時機)為所有權移轉及設定典權。不計徵,指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如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其理由是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平§62)。
(二)比較:
- 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1)免徵土地增值稅屬於租稅免除,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屬於租稅遞延。
 (2)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必須重新核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未更動。
 (3)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納稅義務人不必申請(無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必須申請者(有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亦有不必申請者(無租稅申報協力義務)。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土地增值稅記存之比較: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指尚未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記存,指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
 (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未更動。土地增值稅記存,其原地價必須重新核定。
 (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繼續累計,累進倍數不斷提高。土地增值稅記存,其土地漲價總數額自記存時起重新計算。
- 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1)免徵土地增值稅,指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但給予租稅免除。不計徵土地增值稅,指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故政府無須稽徵作業。
 (2)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必須重新核定。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照舊。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之比較: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指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但給予租稅遞延。不計徵土地增值稅,指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內,故政府無須稽徵作業。
 (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必須納稅義務人申請者(有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亦有不必納稅義務人申請者(無租稅申報協力義務)。不計徵土地增值稅,人民無納稅義務存在。
 (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計徵土地增值稅,對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租稅效果相同。
【註】
 土:土地法。
 平:平均地權條例。
 土稅:土地稅法。
 都更:都市更新條例。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免徵、不課徵、記存、不計徵、租稅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