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照價收買與土地徵收之差異
作者
曾榮耀(蘇偉強)
日期
2026/09/08
內文
照價收買雖與土地徵收同屬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土地之制度,但二者之發動原因、制度目的、程序、地價計算基準及法律效果,均不相同。土地徵收係基於公共利益或公益事業需要,由需用土地人依法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主管機關執行,並以市價補償為原則;照價收買則係針對人民違反土地政策之法定情形所採之強制取得措施,其收買地價並非按市價補償,而係依法律規定,分別以申報地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徵收具有公益實現之積極性與建設性;照價收買則較偏重防杜投機、矯正違規及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故屬制止性、矯正性較強之制度。
又在法律效果上,土地徵收一般認為屬原始取得;至於照價收買究屬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學說上仍有不同見解,認較偏向繼受取得。另土地徵收取得之土地,原則上應供徵收計畫所定公益事業使用;照價收買取得之土地,則依土地性質不同,分別得予標售、讓售,農業用地並得出租與農民,必要時亦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至於稅負方面,被徵收土地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照價收買則無此免稅規定,原則上仍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
| 項目 | 土地徵收 | 照價收買 |
|---|---|---|
| 原因 | 公共利益或公益事業需要 | 低報地價、低報移轉現值、閒置土地、超額持有或其他違反土地政策之法定情形 |
| 性質 | 公益實現之積極取得措施 | 矯正違規、抑制投機之制止措施 |
| 主體 | 需用土地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 用途 | 供徵收計畫所定公益事業使用 | 原則上標售、讓售;農業用地得出租與農民,必要時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 |
| 程序 | 須經公益性、必要性及法定徵收程序審查,程序較繁複 | 以符合法定收買要件為前提,由地方政府依公告、通知、發價等程序辦理,程序相對簡化 |
| 效力 | 原始取得 | 法律性質有爭議,較偏向繼受取得
|
| 稅賦 | 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 原則上仍屬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 |
| 補償 | 市價補償 | 依申報地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收買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
補充:照價收買屬繼受取得之理由
1陳明燦,2015,土地法學,一版,第724頁。- 目的:土地徵收為需用土地人創設新權利,使其取得供特定公益事業使用土地,而照價收買側重對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剝奪,後者涉及私益而非純屬公益,而宜解為繼受取得1。
- 保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34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需一併收買。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建有房屋時,得讓售與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故可解釋為權利繼續存續,而屬繼受取得。
關鍵詞
照價收買、土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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