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土地增值稅之免徵、不課徵、記存及不計徵,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7/24
內文
(一)意義:
- 免徵: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但免除其租稅負擔,故屬於租稅免除。原地價須更動。如繼承而移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
- 不課徵: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但本次不予課徵,延至下次移轉時一併課徵,故屬於租稅遞延。原地價無須更動。如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1)。
- 記存: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但結算已發生之土地增值稅,記在帳上,延至下次移轉時一併課徵,故屬於租稅遞延。原地價須更動。如金融機構因合併而隨同移轉土地予存續之金融機構,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金§13)。
- 不計徵:不在土地增值稅之課徵範圍,故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無須更動。如土地重劃交換土地,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二)比較:
種類
項目
|
免徵 | 不課徵 | 記存 | 不計徵 |
---|---|---|---|---|
課徵範圍內或外 | 範圍內 | 範圍內 | 範圍內 | 範圍外 |
原價是否更動 | 更動 | 未更動 | 更動 | 未更動 |
租稅效果 | 租稅免除 | 租稅遞延 | 租稅遞延 | 租稅遞延 |
(三)法條誤用舉例:
早期並未嚴格區分免徵、不課徵及不計徵之差異,因此現行部分法條有誤用情形,造成適用混淆。茲舉例如下:
- 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前揭法條之不徵,應為免徵。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1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同條第3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揭法條所稱免徵,應為不課徵。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同條第4項規定:「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前揭法條所稱免徵,應為不課徵。
【註】
- 土稅:土地稅法。
- 金:金融機構合併法。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租稅、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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