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消保法第25條有關書面保證書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 保證之內容。
- 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 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 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 交易日期。
其中,應注意商品或服務價格並不屬於保證事項,例如:「保證最便宜」、「保證買貴退差價」,皆非保證書應載明事項。
(二)規範主體(對象)
提供書面保證書之企業經營者是否限於商品製造商?抑或經銷商、零售商? 依上開法條文義,其規範之主體為「企業經營者」,又衡諸交易實務,經銷商或零售商為促銷商品而主動提供品質保證者,亦不乏其例,為保護消費者,似毋需為限縮解釋。因此,有關書面保證書之規範對象為「企業經營者」,不以商品製造商為限。(院臺消保字第1080016285號)
(三)書面保證書之效力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提供保證,為一獨立之擔保契約,業者應依其保證內容負擔保責任。(消保法字第0970007367號)
(四)未出具保證書之效力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例如:業者保證書上記載著「要加蓋經銷商印章」「須將保證回函寄回」、「須自行上網登錄」,「否則保證書無效」等除外條款者,已經違反消保法所記載的定型化契約,及違反公平互惠原則,且不論是否出具書面保證書,仍應就其保證品質負責。
(五)違反規定之處罰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六)成屋履約保證是否屬書面保證書
仲介業者提供「成屋履約保證」之服務,其性質主要是付款(價金)保證,故是否完全符合消保法所稱書面保證書之擔保「品質」似有疑義,惟針對保證買方能順利完成不動產登記似也仍可算是仲介服務之品質,以及部分履約保證契約中,亦涉及保證不會漏水、海砂屋等瑕疵,以此而言,尚可符合書面保證書之意義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