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公產管理法規」命題趨勢及準備之道

高考公產管理類科應試科目──公產管理法規,考試範圍包括國有財產法規、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法。普考公產管理應試科目─公產管理法規概要,雖未明訂考試範圍,惟當與高考相當,只是廣度與深度或有差別而已。又考試科目雖稱「法規」,卻不必然不考「理論」。例如「說明公地以不出售為原則之涵義」,「國有非公用土地以何種方式提供開發,較符程序正義」、「山坡地放領與國土復育政策如何兼顧」等。因此宜將其定位在「申論題」而非「問答題」。

按所稱「法規」,通常包括法律與命令兩者。至命令,則指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子法,故又稱授權命令、委任命令或法規命令,其性質乃為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予以補充規定。考生在準備這門功課時必須注意其相關法規體系,盡量增加閱讀的廣度。當然,仍以「國有財產法」及「政府採購法」兩個母法最重要。其次,為該兩個法律之施行細則。再其次,則為法律條文中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如辦法、規則、標準或準則等,例如:「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政府採購法」第八十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等。另外,雖非法律明文授權訂定,但屬機關依法定職權、訂定處理原則之作業要點或補充規定等。例如「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等。均可能是命題範圍,不可偏廢。

「公產管理法規」大致涵蓋三個層面
  1. 泛指國有財產法規以外,地方政府亦可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這部分並未如「國有財產法」或「政府採購法」,以具體、明確的法律形式呈現,例如「公有土地經營處理原則」、「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等。
  2. 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針對直轄市、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所制定,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3. 中央對各級機關管理公用或非公用財產所為之一般事務性的規範,如「宿舍管理手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以上均可能是命題範圍,但因有輪廓,範疇卻不易界定,有意象卻乏具象,故準備起來會比較費神。

參照「國有財產法」第三條對「財產」之定義,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權利等四類。因此,準備「公產管理法規」不能將重心全部放在不動產部分,而必須全面涉獵,才能掌握全局,應付裕如。

綜上,閱讀的廣度與深度乃是準備此科目的不二法門,惟「國有財產法」與「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仍是未來命題之重點,高普考公產管理的考生務必加強準備。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