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信託關係消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5/3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將於本週上場各位同學加油,今日專欄為各位補充一下信託法概要之重點如下:

委託人甲將其名下土地信託給丙,請問信託關係何時消滅?又誰得以終止信託?倘若丙今日不幸死亡,試問該信託關係如何?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

  1.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如委託人甲與受託人丙約定,於受益人丁滿20歲時,即移轉該信託不動產予丁,今丁確實滿20歲時,即屬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其信託關係消滅。
  2. 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1. 信託目的已完成:如甲丙約定信託目的為管理處分(出售)信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今受託人依該目的完成信託財產之出售,而該信託關係消滅。
    2.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如信託財產被徵收、信託房屋被燒毀,或受益人拋棄受益權。

(二)終止信託之情形應分述如下:

  1. 自益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甲享有者,委託人甲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2. 他益信託: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甲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三)丙今日不幸死亡,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而終了。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亦即此時信託關係仍持續存在,係因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而只生受託人之任務終了,由指定或選任之新受託人接任處理信託事務之關係。

關鍵詞
信託法概要、信託關係、信託關係消滅、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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