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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之意涵,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6/0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剛考完,其中土地法規考到一題有關「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以及在我國實質審查制度下「虛偽登記由登記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意涵,本次專欄予以說明整理如下:

  1. 實質審查
    1. 意涵:登記機關於審查登記案件時,除應就法定程序、文件等要件進行形式上審查外,須再就權利義務之真偽進行實質內容審查。
    2. 審查事項:包含申請登記事項是否真實,有無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附具文件有無虛偽,以及是否有管轄權,申請人是否適格、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等,皆應予以審查。
  2. 形式審查
    1. 意涵:指登記機關於審查登記案件時,僅針對依法所規定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而不論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發生原因、事實等加以審查。
    2. 審查事項:包含登記機關是否有管轄權、是否具有申請登記資格、所提書圖文件是否完備且內容是否符合格式規定。

(二)虛偽登記明定地政機關負擔損害賠償之意涵:

  1. 首先虛偽登記之意義,以往學說解釋為「明知或可得而之為不實仍為登記」,但即使不知虛偽或不實亦應屬登記虛偽,例如第三人施以詐術行為。因此,近來多解釋為「登記申請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有詐欺、偽造等不實情事未經審查明確者」,例如偽造權狀、契約書。
  2. 當有虛偽登記時致受損害者,依據土地法規定,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此外,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賠償之用。惟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3. 其原因係土地登記係經由登記機關行使公權力,進行實質審查,進而發生公示力、公信力與推定力,故當登記未審查明確而辦理登記致使當事人受有損害時,應予負擔賠償責任,目前學說解釋係屬國家賠償之範疇。
關鍵詞
形式審查、實質審查、虛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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