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規約之概念,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10/0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規約」之相關概念。

[案例參考]
榮耀社區以規約限制整個社區可以打球、嬉戲、玩滑板車的區塊,只能在某一樓A住戶的門口,使得全社區只有A住戶每天都受到噪音干擾,也影響其出入,甚而常被球打破窗戶,嚴重影響生活品質,請問A住戶是否就只能配合遵守該「至高無上」的公寓大廈規約?

[說明]
一、規約之定義
規約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公寓§3)。簡言之,規約就是一種共同協議的私權契約。其中,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公寓§23)。

二、規約之效力
依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基於社區自治的精神下,協議訂定共同遵守的規約屬於「法律行為」,於訂約後將約束公寓大廈內部所有住戶,除非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民§71)、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72),否則住戶就須配合遵守之。

三、顯失公平之規約得以請求撤銷之
然而,當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民§799-1)。惟注意條件是「顯失公平」,基本上多需依個案進行判斷。

因此,本參考案例,已然對A住戶生活造成影響,且並非只有A住戶門口方能運動、活動,故確有顯失公平問題,得以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撤銷該規約之約定。

此外,亦可就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主張該多數決議之規約內容對於少數住戶有權利濫用之問題。至於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換言之,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應有充分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關鍵詞
規約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