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分割之綜合整理,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5/28
內文

不動產分割合併包含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建物分割及建物合併等四種。實務上以土地分割之案件最多。

(一)土地分割之方法:共有物分割(指權利分割,不包括標示分割)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因此土地分割方法有協議分割、調處分割及裁判分割三種。

  1. 協議分割:由全體共有人同意而為土地分割(民法§824Ⅰ)。協議分割適用民法第758條,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設權登記)。
  2. 調處分割: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而為土地分割(土地法34-1Ⅵ)。調處分割適用民法第758條,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設權登記)。
  3. 裁判分割: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任何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而為裁判分割(民法§824Ⅱ)。裁判分割適用民法第759條,採登記處分要件主義(即宣示登記)。

(二)土地分割之登記:土地分割如涉及標示變更,應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土地分割如涉及權利變更,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分割登記之種類有純標示分割型、純權利分割型及混合分割型三種。

  1. 純標示分割型:土地分割僅涉及標示變更,未涉及權利變更,故僅辦理標示變更登記,無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宗土地,地號18,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今分割為二宗土地,地號18及地號18-1。地號18,由甲、乙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地號18-1,由甲、乙二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2. 純標示分割型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
  3. 純權利分割型:土地分割僅涉及權利變更,未涉及標示變更,故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宗土地,地號19,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乙二人共有另一宗土地,地號20,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今辦理分割,地號19全歸甲所有,地號20全歸乙所有。
  4. 純權利分割型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
  5. 混合分割型:土地分割涉及標示變更,亦涉及權利變更,故應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例如,甲、乙二人共有一宗土地,地號21,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今分割為二宗土地,地號21及地號21-1。地號21全歸甲所有,地號21-1全歸乙所有。
    混合分割型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

(三)土地分割之稅負:標示變更因未涉及所有權移轉,故不徵土地增值稅;權利變更因涉及所有權移轉,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1. 純標示分割型之稅負:不徵土地增值稅。
  2. 純權利分割型之稅負:課徵土地增值稅。
  3. 混合分割型之稅負: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注意者,在此所稱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實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2Ⅱ)。
關鍵詞
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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