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都市計畫之問題,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6/2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訂都市計畫法,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請問我國都市計畫制度有何問題?

(一)效率面

  1. 規劃觀念與方法無法肆應當前都市發展需要:傳統二度空間平面式之都市規劃觀念及方法,已無法符合新世紀 發展潮流與需求,且因應臺灣人口高齡少子女化之發展趨勢,現行通盤檢討作業規定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依附「計畫人口」之思維,已面嚴峻挑戰。
  2.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意義與核心價值未受重視:多數地區都市計畫未能踐行全市性、系統性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基本調查未受重視,通盤檢討作業程序過於冗長,缺乏都市發展願景及發展課題與對策之提出,無法符合地方發展需要。又,良好都市環境所必須的環境指標,如人口密度、日照、採光、通風等要素,在規則中仍缺乏全盤的考慮與規劃,致使環境品質的管制標準付之闕如。
  3. 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層級過於冗長:目前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案需經鄉(鎮、市)都委會、縣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三級都委會審議通過,審議層級過於冗長。此外,缺乏簡易變更作業之機制,無法落實中央與地方權責分工精神,亦無法因應當前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及公共建設計畫時程需要。

(二)公平面

  1. 欠缺實質民眾參與的機制:目前都市規劃及審議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機制,仍有待加強,以建立公信力,杜絕民眾疑慮。尤其,現行不論是公開展覽或說明會,多為消極被動參與方式,缺乏實質的溝通對話及討論。
  2. 我國都市計畫非常缺乏公正合理的審議機制:政府故意把都市計畫形塑成非常「專業」的事務,致使都市計畫僅能由極少數的專家學者及行政官僚所組成的都市計畫委員會來進行審議。都委會成員中,政府行政官僚幾乎佔了半數,而其他委員的遴聘也完全是由首長決定,這使得都委會的審議如同是球員兼裁判,結論總是偏向政府這一方,犧牲人民的權益。
  3. 以往都市計畫非常欠缺行政救濟保障:現雖剛建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畫救濟機制,但尚有待觀察。
  4.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不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限期保留之不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原有期限之規定,因取得經費籌措困難,修法取消取得期限之規定,允許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無限期保留。惟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無限期之保留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規定,期限過久將成為特別犧牲之疑慮,以及違反平等原則。
關鍵詞
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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