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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公寓頂樓設置鐵門妨礙其他層住戶使用屋頂平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9/10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討論有關公寓大廈之問題:
如公寓頂樓住戶A於樓梯間設置鐵門,妨礙其他層住戶至樓頂平台,請問可能違反哪些規定?

一、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而依據同法第49條第4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再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公共危險罪)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應注意阻塞須達到難以通行的程度,且致生危險,倘若只是通行不便利,僅能依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三、民法第767條所有物妨礙排除請求權
因屋頂平台係屬共有部分,故其他層之所有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亦即得請求頂樓住戶拆除違法加裝之鐵門。

四、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倘若頂樓有出租情形,其他層所有權人得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關鍵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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