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11/12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後,丙死亡,由A、B、C、D、E五人公同共有繼承,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今,甲、A、B、C四人同意出售該地於丁,但乙、D、E三人反對,則出售是否可行?

【解答】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6點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準此,甲、A、B、C四人同意,但乙、D、E三人反對,同意之共有人數為,已逾半數,且同意之應有部分與潛在應有部分(指應繼分)為,已逾半數,故出售可行。

該期刊-下一篇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