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12/03
內文
今日專欄談有關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之限制:
一、非地政士能否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
可以。若非取得開業執照之地政士或律師,亦可代理他人辦理案件,但會有次數的限制。非地政士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與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號令)。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簽註切結下列事項: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二、誰得以代理他人登記為業?
地政士與律師。依據地政士法第16條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此外,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另依內政部86年4月14日台(86)內地字第8675020號函頒「律師辦理土地登記代理業務聯繫要點」第1點規定:「律師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時,應親自到場,並出示律師公會會員證供地政機關收件人員核對。」。是以,律師自可依上開規定向地政機關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案件。
關鍵詞
土地登記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