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策略性更新地區,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12/10
內文
今日專欄為各位整理有關策略性更新地區之相關概念
首先,請各位同學參考下列新聞:
新北市中和區保二總隊都更案招商 全國首件策略性都更案【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由新北市政府同意國家住都中心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一、劃定目的
策略性更新地區內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得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對於促進都市更新事業,達成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
二、劃定地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都更§8):
(1)位於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中和保二總隊即依此款劃定)
(2)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
(3)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
(4)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三、容積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1項後段,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公辦都更),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基準容積加計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關鍵詞
策略性更新地區、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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