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未辦繼承登記之地價稅課徵,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4/01
內文
今日專欄討論一下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之地價稅課徵問題:
首先,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而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因此,所有權人死亡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因繼承人已取得土地之所有權,除非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繼承人皆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又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前,土地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未設管理人,即以全體繼承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雖共有人可申請分單繳納,惟各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繳納義務。
關鍵詞
地價稅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