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合併之限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6/0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合併之限制,茲說明如下:

(一)位置與使用之限制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測§224I)。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指使用分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地測§225-1)。

(二)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之限制
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土施§19-1)。其立法理由係為免權利狀態混淆,並利地籍管理。因此,3筆土地中有2筆設定有地上權及抵押權,另1筆則僅設定有抵押權,依上開規定意旨應不得辦理合併。

(三)申請之限制

  1. 所有權人不同、設定有抵押權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協議書 (地測§224) (登§88)。又設定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之多筆土地合併,免經抵押權人同意(內政部87台內地字第8706280號函)。因此,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倘未涉抵押權權利範圍變更,既未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得免經抵押權人同意及附具協議書(內政部92年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121號函)。
  2.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測§224)
  3. 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登§88)

(四)申報移轉現值之限制
土地合併後,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平施§65、土稅施§42)

關鍵詞
土地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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