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更正登記要件: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6/1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更正登記的要件之一「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概念,參最高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72號判例,後續專欄也會再補充幾個案例,讓同學對更正登記的類型與處理方式更為清楚:
該判例提及重點:
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所規定之絕對效力,係就對於第三人之關係而言。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並非謂一經為總登記後,即不能復為權利變更之登記。
土地登記完畢後,利害關係人發見登記錯誤時,固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更正。但此種登記錯誤之更正,應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者為限。若登記人以外之人,對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殊非可依上述規定,聲請更正登記,以變更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
原告主張本件土地應由本件各原告繼承而公同共有,其登記為黃某等二人自臺灣省日據時期即共同繼承,係屬錯誤,顯係就登記所示之私法關係,有所爭執。自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審判,不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而為更正登記之聲請,以改變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而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況原告聲請更正登記,係請求回復未為繼承登記前之原狀,是其名為聲請更正登記,實係要求塗銷黃某等之繼承登記,尤不屬上開土地法規定更正登記之範圍。
曾老師補充說明:根據「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如更正登記後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有違登記之同一性,應不予受理。因此,本案例係認為繼承人錯誤,而欲申請更正登記,惟更正後,其權利主體將與原本申辦繼承登記之相關文件不符,包含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故有違登記同一性,而不能以更正登記方式辦理。
關鍵詞
更正登記、不妨礙原登記之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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