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公告禁止,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9/02
內文
(一)市地重劃公告禁止土地、建物變動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
-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 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二)區段徵收僅公告禁止建物變動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
-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當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立法說明:「按平均地權條例第53條第3項規定,有關區段徵收範圍選定後之禁止事項,尚包括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等事項,基於保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減少其土地參加區段徵收時所受到之限制,土地徵收條例本條未將該等事項列為禁止事項。」
因此,顯示區段徵收係刻意排除土地變動之公告禁止事項。
關鍵詞
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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