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成屋與預售屋之實價登錄相關規定,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9/09
內文
今日專欄彙整有關成屋與預售屋買賣之實價登錄相關規定如下:
一、成屋申報規定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平§47II)
二、預售屋申報規定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平§47-3I)。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平§47-3V)。又該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平§47-3VI)。
- 自建自銷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平§47-3II) - 代銷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1II)
三、實價登錄制度之查詢、課稅與查核之規定
- 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平§47III)
-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平§47IV)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交易相對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平§47VI)。惟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平§47VII)
四、違反實價登錄規定之處罰
I.成屋申報規定
- 未共同申報登錄
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II.預售屋申報規定
- 未依限申報登錄或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違反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違反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預售前未以書面備查
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 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定金收據相關規定、不得轉售第三人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關鍵詞
成屋申報、預售屋申報、實價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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