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9/02
內文

申請土地登記,除登記權利人與登記義務人外,與土地登記有權利義務關係之第三人,稱為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

申請土地登記,倘影響第三人權益,則應經第三人同意;倘未影響第三人權益,則僅須通知第三人,無須經第三人同意。

(一)需經第三人同意:諸如

  1. 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申請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已限定各宗土地權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變更限定債權金額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前項經變更之土地權利應負擔債權金額增加者,應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登§114-1)。
  2.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登§115Ⅱ)。
  3. 同一標的之抵押權因次序變更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因次序變更致先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增加時,其有中間次序之他項權利存在者,應經中間次序之他項權利人同意。
    2. 次序變更之先次序抵押權已有民法第870條之1規定之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者,應經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登§116Ⅰ)。
  4. 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登§143Ⅱ)。

(二)須通知第三人,但無須經第三人同意:諸如

  1. 同一標的之抵押權因次序變更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次序變更之抵押權人會同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登§116Ⅱ)。
  2.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34條及第40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登§116-1)。
關鍵詞
土地登記、與登記有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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