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先行區段徵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9/30
內文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關連性。
區段徵收屬開發方式,原則應符合都市計畫指導,兩者關係如下:
(一)原則
- 都計變更: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變更。但符合規定得辦理迅行變更。(區徵實§7)
- 新訂擴大: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區徵實§8)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區徵實§11)
(二)例外:先行區段徵收
- 下列土地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規定之限制。(土徵§4II)
-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
-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
- 下列土地之開發,需用土地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發範圍,並檢具經上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先行區段徵收,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土徵§4III)
-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
-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變更者。
關鍵詞
區段徵收、先行區段徵收、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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