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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測量錯誤得否請求依登記錯誤之損害賠償,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11/11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談有關「如地籍測量錯誤導致登記錯誤而發生損害,得否向地政機關請求依土地法第68條之損害賠償?」

根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顯示登記有問題得以依法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惟倘若登記錯誤是來自於面積測量錯誤造成,是否仍得以依法請求賠償呢?

可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

  1. 肯定說
    1. 土地法第68條所謂登記錯誤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定義為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但該規定應屬例示規定,尚包括其他原因而發生登記錯誤者,亦即包含測量錯誤。
    2.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具連結關係,依土地法第38條第一項,可知須先辦理地籍測量方得辦理土地登記,故地籍測量屬土地登記之必要前置行為,以致不論哪個環節出錯,對於最後所造成損害結果並無不同。
    3. 由土地法第68條所規範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之目的而言,旨在保護土地權利人,確保土地登記之絕對效力,故土地登記精準與否,將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不應做狹義解釋。
    4.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皆為國家公權力壟斷,人民並無參與空間。在誤差範圍外之損害,當然應由國家賠償。尤其面積減少是事實,人民信賴登記而受有損害亦是事實,該不利益不應由民眾承擔。
    5. 如地籍測量錯誤不屬土地法第68條之損害賠償範圍,則將導致民眾不信任測量結果,以致每次交易都須辦理重測,將導致交易成本上升,對於土地登記目的係為確保交易安全之目的有違。
  2. 否定說
    1. 就文義而言,依土地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對於登記錯誤之定義,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並無不符,故無法適用土地法第68條,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頂多僅能依國家賠償法申請損害賠償。(但地籍測量並無不法,亦無過失,人民可能無從依國賠法第2條請求)
    2. 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分別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係屬先後程序,為各自獨立之行政行為,且依據法規各有不同。
    3. 地籍重測重在查明土地四至界址,只要無誤,即是正確測量,面積(即標示)變更,不涉及權利變動。
    4. 根據土地法第68條,地政機關負無過失責任,對地政機關負擔大,且要求地政人員對測量人員所提供資料錯誤負責,似有過苛之嫌。
    5. 大法官釋字第374號,地籍圖重測,純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將人民原有土地所有權範圍,利用地籍調查及測量等方法,將其完整正確反映於地籍圖,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因此,民眾並無因地籍測量錯誤而受有損害。(然而,土地價值如區分為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則面積錯誤將直接影響交換價值,即直接導致售價降低而受有損害)
  3. 綜合兩說,以土地法第68條之立法意旨而言,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係屬連續的行政行為,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加上確實因測量錯誤而受有損害,認為宜採肯定說,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損害賠償。
關鍵詞
地籍測量錯誤、登記錯誤、土地法、肯定說、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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