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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重測錯誤之損害賠償:台北中山醫院賠償案(111年度重國字第17號),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3/11/14
內文

同學,我們台中才剛上到的測量錯誤是否得依土地法第68條要求賠償最新案例~

首先,可以參考以下兩則新聞

北市「貴族醫院」土地面積少算8.47坪 大安地政事務所要國賠1558萬元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udn.com)

幫「貴族醫院」登記土地少算8.47坪 大安地政事務所一審國賠1558萬 (yahoo.com)

案例事實

  1. 臺北市某A地為原中山醫院合夥人所有,渠等同意將A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以下簡稱中山醫院)續為醫療使用。中山醫院資本額為529,634,602元,所有A地之應有部分為274/285,登記面積則為1,371平方公尺。
  2. 詎大安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大安地政)於110年10月18日逕行辦理面積更正,更正後A地登記面積為1,343平方公尺,較原登記面積短少28平方公尺,降低中山醫院之實定資本額及必要財產之市場公允評價(即資本額將低於529,634,602元),因而受有損害。
  3. 其中,更正登記原因係大安地政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清理計畫時,察覺A地登記面積與計算面積相較,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經查明後,主要因於66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屬於因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
  4. 綜上,因A地登記面積減少28平方公尺,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大安地政應賠償15,586,274元,中山醫療社團法人爰依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提起訴訟。

判決理由整理

(一)A地登記面積由1,371平方公尺更正為1,343平方公尺,係大安地政所屬公務員登記錯誤所致,中山醫院因而受有損害:

  1. 登記機關對於登記不實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非該地政機關能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登記人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乃以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並保護權利人之權利與維持交易安全為規範目的。該規定文義既未明示以登記人員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原則上自應由地政機關就登記不實之結果,負無過失之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判決意旨參照)。(這就是我們上課特別提到的無過失賠償責任!)
  2. 除非可歸責於受害人方可免賠
    A地登記面積錯誤,係因大安地政於66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面積計算結果有誤所致,大安地政復未舉證證明上開登記面積短少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中山醫院,揆諸上開法條及裁判說明,自應負賠償之責。
  3. 依法辦理面積更正登記並未免其賠償責任
    大安地政於比對建物測量成果圖之平面圖發現面積有誤時,固得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之規定逕行辦理更正,亦不因此解免其因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4. 登記簿所載面積涉及不動產價值攸關民眾權益
    按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登記簿所載之面積,常為人民賴以確定土地價值之重要依據,且因人民通常欠缺精確估測不動產實際面積之能力,悉以登記簿之記載為估算價值之依據,不動產登記簿所載面積如有錯誤,即有導致土地價值之錯估,致權益受損害情形,由此足見土地所有權人於其土地登記面積縮減時,即會蒙受土地財產權減損(即交易價值減損)之不利影響

(二)中山醫院得請求大安地政賠償之金額為15,586,274元:

按土地法第68條第2項規定因登記錯誤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所謂受損害時之價值,指受損害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06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中山醫院受有損害,且損害係發生於登記面積更正時,依土地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應以A地於該日之價值計算減少2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之損害。

最後,回到我們上課討論到有關測量錯誤是否係屬土地法第68條登記錯誤之範圍,可從「文義」、「目的」、「體系」等作為補充,認為測量錯誤得依土地法請求賠償。

關鍵詞
損害賠償、登記錯誤、登記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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