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收回房屋之法規適用
作者
曾榮耀(蘇偉強)
日期
2026/09/29
內文
由於收回房屋之規定有民法、土地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其相互規範有所重疊,其適用情形,整理說明如下:
- 民法係做一般性租賃物規範。
- 土地法針對房屋予以特別規定,並屬強制規範,而不得特約排除。
- 租賃專法針對租賃住宅又為土地法及民法之特別法,如有相同規定則優先適用,倘若租賃專法未規定,則仍可適用土地法及民法。
茲將各法規有關出租人收回房屋之規定彙整如下表所示:
| 民法 | 土地法第100條 | 租賃專法第10條 |
|---|---|---|
|
1.未依約定方法使用(民法§438) |
1.收回自住 |
1.收回重新建築 |
關鍵詞
收回房屋、土地法、租賃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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