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曾榮耀不動產專欄
篇名
收回房屋之法規適用
作者
曾榮耀(蘇偉強)
日期
2026/09/29
內文

由於收回房屋之規定有民法、土地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專法),其相互規範有所重疊,其適用情形,整理說明如下:

  1. 民法係做一般性租賃物規範。
  2. 土地法針對房屋予以特別規定,並屬強制規範,而不得特約排除。
  3. 租賃專法針對租賃住宅又為土地法及民法之特別法,如有相同規定則優先適用,倘若租賃專法未規定,則仍可適用土地法及民法。

茲將各法規有關出租人收回房屋之規定彙整如下表所示:

民法 土地法第100條 租賃專法第10條

1.未依約定方法使用(民法§438)
2.遲付租金(民法§440)
3.違法轉租(民法§443)

1.收回自住
2.收回重新建築
3.違反轉租
4.積欠租金
5.違法使用
6.違反租約
7.損壞房屋不賠償

1.收回重新建築
2.未經書面同意轉租
3.遲付租金或費用
4.毀損住宅不修繕或賠償
5.其他法律規定

關鍵詞
收回房屋、土地法、租賃專法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