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夫妻間贈與之相關稅捐,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10/17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整理有關「夫妻間贈與」之相關稅負內容:

甲(妻)贈與名下「土地」及「建物」給乙(夫),其涉及稅負如下:

  1. 土地:土地增值稅(得申請不課徵)
    1. 申報:訂立贈與契約,並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及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影本(正本核對無誤後退還)及有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2.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觀念釐清:
    1. 具選擇性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非當然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是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無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均須申報移轉現值)
    2. 不課徵係租稅遞延
      不課徵與免徵不同,屬「租稅遞延」之概念,亦即本次暫不課徵,留待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再予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
    3. 可能影響累進效果
      雖然此次配偶間移轉得暫不課徵,惟也要注意將租稅時機往後遞延,多年後再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反而可能會適用比原先選擇「課徵」時的稅率還高,因為公告土地現值一般多逐年調高。因此,本次選擇不課徵未必有利。
  2. 建物:契稅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夫妻間贈與仍屬課稅範圍,而應依第7條規定該贈與契稅,由受贈人(即乙夫)立契申報。
  3. 土地及建物: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故無需課徵贈與稅。但贈與房地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仍須依第41條第2項規定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由該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方能依第42條規定辦理房地移轉登記。
  4. 地價稅截至最近一期有無欠繳,如有需補繳。
  5. 房屋稅截至最近一期有無欠繳,如有需補繳,另按月向甲妻隨課。
  6. 其他費用:如印花稅、登記規費(登記費、權狀費)等。
關鍵詞
夫妻間贈與、土地增值稅、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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