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有關「登記錯誤」與「錯誤登記」之差異,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10/08
內文

一、登記錯誤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

登記錯誤,係指准予登記之行政處分並無違誤,僅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未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內容登記而生登記事項與之不符情事,登記機關依職權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而辦理更正該不符部分之登記內容。

二、錯誤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權利之新登記前,登記機關得於報經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塗銷之:
A.登記證明文件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
B.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之登記。=又稱錯誤登記

依本規則不應登記,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屬於違法行政處分,並非私權有所爭執,民事法院亦無從受理審判,於第三人取得該土地登記權利前,自應由登記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辦理塗銷登記,該塗銷係屬使其效力完全消滅之登記。

因此,登記錯誤與錯誤登記二者之法律關係尚屬有別。

參考內政部98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7281號函

關鍵詞
登記錯誤、錯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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