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遺產稅與贈與稅之信託權利價值計算,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4/29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信託利益之價值計算,本期專欄茲就「遺產稅」部分說明如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例如:

  1. 甲信託給乙1000萬元,約定信託期間5年,全部信託利益交付給丙,則信託關係存續中當受益人丙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其財產價值為1000萬元。
  2. 甲信託給乙一筆土地,約定信託期間5年,並指定全部信託利益給丙,則當信託後第二年丙死亡,則應就該筆土地當年公告土地現值(假設500萬)課徵遺產稅。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受益人死亡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例如:

甲信託給乙一棟房屋,約定信託期間5年,期間租金給甲,最後房屋移轉給丙(即丙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假設信託後第三年丙死亡,亦即尚有兩年信託才到期,則丙死亡時的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如下(假設當年房屋現值1000萬元、1年定期儲金利率為2%):
1000/(1+2%)2=961萬元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例如:

甲信託給乙一棟房屋,約定信託期間5年,期間租金部分給丙,最後房屋移轉給甲,假設信託後第三年丙死亡,亦即尚有兩年信託才到期,則丙死亡時的尚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如下(假設當年房屋現值1000萬元、1年定期儲金利率為2%:
1000-(1000/(1+2%)2)=1000-961=39萬元

四、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受益人死亡時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例如:

甲信託給乙1000萬元,約定信託期間5年,期間約定每年定額給丙100萬元,假設信託後第三年丙死亡(已領300萬元),則丙死亡時尚有2年未領受的信託利益權利,計算如下(假設1年定期儲金利率為2%):
(100/(1+2%))+(100/(1+2%)2)=98 + 96=194萬元

關鍵詞
遺產及贈與稅法、信託利益、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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