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更生登記,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7/08
內文

今日專欄為各位同學說明有關比較特別的「更生登記」。

一、更生之概念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其立法意旨,主要是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選擇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其中,「更生」是指負債但無力按時足額清償給付者,聲請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於六年期間內(最多可延長至8年)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盡力償還並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原則上均視為消滅(消清§53)。而所謂「盡力清償」係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或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消清§64-1)。

二、更生登記

依據同法第48條:「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應即通知債務人之財產登記機關為更生登記。監督人亦得持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向前項登記機關聲請為更生登記。法院於必要時或更生程序終結時,應即通知第一項之登記機關塗銷更生登記。更生登記無禁止債務人移轉或處分其財產之效力。」

更生登記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造成債權人或第三人遭受不利益,如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由法院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應將更生資訊公開化,俾利更生程序之進行,故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囑託,或監督人持更生程序裁定辦理更生登記時,因本項登記係屬註記性質,請以「註記」為登記原因將更生登記之事實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完畢後,該標的如已有他項權利設定或經另案辦理查封登記時,應將權利人姓名、住址、設定日期、金額等登記情形及查封案號函復裁定法院;至法院囑託辦理塗銷該更生登記時,請以「塗銷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該更生登記註記之塗銷登記。前項註記之訴訟標的並無限制移轉之效力,故該標的辦理移轉時,應將該註記內容予以轉載。

關鍵詞
更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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