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協議價購之土地增值稅,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07/15
內文
此次專欄提醒最近土地稅法修正的第39條條文,有關協議價購土地增值稅免徵之規定。
(一)原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免徵之規定。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規定,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在此次110年修法前,兩者是有衝突的,因為兩個協議價購的價格並不相同,原土地稅法是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而平均地權則是按徵收補償地價。
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而非以往的公告土地現值;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因此,平均地權條例係用補償地價(市價為準)予以補償,而原土地稅法之規範會與土地徵收條例之市價補償有所衝突。
(三)此次110年修法終於配合修正為:「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準用之。」
此次修法文字實際上與平均地權條例文字還是有所出入,因為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係地價評議委員會所評定的,其與協議價購之雙方合意的「市價」,屬於不同概念,故最終總統公布的文字,並沒有按補償地價售與需用土地人之文字,因為如此會受限於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按照地評會的市價賣給需用土地人才能免徵,如果高於反而不行免徵之問題。
同學此次考試應特別注意!
關鍵詞
協議價購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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