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分割之限制與登記類型,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1/10/28
內文
甲與乙共有一筆土地,如甲與乙欲將土地分割為兩筆單獨所有權之土地,試問有那些分割限制?要辦理那些登記?
(一)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之限制
- 法令禁止分割,例如:
-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
-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 如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道路。
-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惟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二)應辦理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105條規定,共有物分割應先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再申辦所有權分割登記。但無須辦理標示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因此,應辦理下列登記:
-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僅地號分割,權利仍維持原共有狀態並未變動。
- 土地所有權分割登記:將原本共有之權利狀態,變動為各自單獨所有
關鍵詞
土地分割、分割限制、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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