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鄉村地區計畫,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8/05
內文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其中,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與鄉村地區計畫,依照目前國土管理署對其定義與關連性,整理如下:
(一)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基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指導,以鄉(鎮、市、區)或該鄉(鎮、市、區)內聚落及其周邊地區為範圍,就居住、產業、運輸、公共設施、景觀等面向研提更細緻之規劃內容,進而視需要提出土地使用配置,指認居住、產業及公共設施等區位。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為辦理縣市國土計畫法定程序前之先期作業,並透過議題導向方式辦理,辦理程序包含盤點現況、彙整多面向課題、研擬策略所需資源及蒐整相關計畫等。其中可能包含居住生活、當地產業、公共設施、交通環境等各面向課題與對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得透過部門協調之國土計畫法定工具,於辦理規劃作業時以機關研商、府內協調等方式,整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資源,發揮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協商平臺」之功能。
(二)鄉村地區計畫
辦理聚落規劃或產業群聚空間規劃之法定計畫,可視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就鄉(鎮、市、區)範圍作更細緻之規劃與補充,並作為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附冊。其主要功能即是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轉換為可納入縣市國土計畫之內容,以落實引導相關部門資源投入、取得必要公共設施。
參考資料來源: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2024.05,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政策及機制,國土計畫專業教育訓練。
2024.11.28,直轄市、縣(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第15次研商會議議程。
2025.04.01,直轄市、縣(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業第16次研商會議議程。
關鍵詞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鄉村地區計畫、國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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